能源审计规则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审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能源管理手段、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提出改进管理方法、降低能源损耗、提高用能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外省(市)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省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即用能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工作,均追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组织实施省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分为强制能源审计和自愿能源审计两种形式。强制能源审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机构按制定的年度能源审计计划定期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一般应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年度能源审计计划。自愿能源审计由公共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能源审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强制能源审计工作要求和年度审计计划,如实提供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和财务数据,并对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全面负责。被审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能源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公共机构的审计数据和能源利用状况等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能源审计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间向被审计公共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交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
第八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概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信息、能源消耗结构、用能设备情况等;
(二)能源管理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节能管理、用能计量统计、能源管理规定和运行技术规程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等;
(三)能源消耗状况。包括用能计量情况,分类与分项的总消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状况评估等;
(四)能源审计结果。包括能源消耗有关台账及报表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评价,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效率分析与评价,节能潜力分析,加强能源管理的建议,节能改造技术措施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務工作的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公共机构按照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建议和措施,编写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强制能源审计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的年度预算。自愿能源审计费用由公共机构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